北京市技術創新、創業資金管理辦法(2)
時間:20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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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4.匹配資金:對于列入國家中小企業創新基金或獲得國家其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資助的項目或企業,按國家資助資金的一定比例進行匹配資助(管理細則另定)。
第六章 組織方式與職能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確定資金的使用原則和使用方向,市科委負責受理項目的申報,資金采取分領域、專業化、市場化運作,委托相應的專業服務機構進行資金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市科委和市財政局共同負責制定和修訂資金管理辦法;對資金運作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審議資金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按專業領域成立專家委員會,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和決策咨詢,并就項目提出資金使用建議。
第十六條 市科委和市財政局委托專業服務機構負責資金支持項目的監管,項目完成后由專業服務機構及時組織驗收,市科委對重大項目進行績效考評,并將考評結果報送市財政局。(科技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考評辦法另定)
第十七條 資金的使用每年分批進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科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