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2)
第十二條 審計組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向審計組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
(二)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經濟管理文件、行業特殊規定和本單位規章制度等資料;
(三)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財務會計報表、賬簿、憑證和資產臺賬等財務會計資料;
(四)財產物資盤點表、債權債務明細表;所得稅匯算清繳
(五)投資協議或合同,與審計事項相關的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
(六)國家審計機關、專項檢查組、各級內部審計部門和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檢查、驗資、評估等有關結論性報告和文件;
(七)審計組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應當在審計工作開始后五個工作日內,向審計組提交述職報告,述職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責范圍;
(二)任職期間所在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目標完成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
(三)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四)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廉政規定情況;
(五)需要向審計組說明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可以以書面或座談等形式,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審計調查。
第十五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審計組在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的同時,送達審計承諾書樣本,經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簽章確認后,于審計工作開始五個工作日內送交審計組。
第十六條 審計終結后,審計組向內部審計主管部門提交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計依據、內容、范圍和時間等;
(二)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職責范圍和所在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管理以及各項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
(三)審計中發現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的事實和定性,處理處罰決定及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有關移送處理的決定;
(四)客觀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經濟管理情況,界定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發現問題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