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發〔2015〕161號-關于京津冀范圍內納稅人辦理跨省(市)遷移有關問題的通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京津冀范圍內納稅人辦理跨省(市)遷移有關問題的通知
稅總發〔2015〕161號
北京、天津、河北省(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重大戰略部署和《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有關要求,為促進京津冀三地稅收協同發展,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便利企業合理流動,現將京津冀范圍內納稅人跨省(市)遷移簡化手續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一)納稅人在京津冀范圍內,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省(市)主管稅務機關的,應當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一照一碼戶辦理清稅申報),并在規定期限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存在以下情況的,在未辦結有關事項前,不得辦理跨省(市)遷移手續:
1.有未申報記錄的;
2.有各類欠繳或多繳稅款、罰款或滯納金的;
3.有未結清的出口退(免)稅款的;
4.有未結稽查案件的;
5.有未結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案件的;
6.有未處理完的在批文書的;
7.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時限要求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辦理跨省(市)遷移手續,應先完成納稅申報和增值稅發票報稅,再辦理有關跨省(市)遷移手續。
(二)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期內(含所得稅年度申報),提出辦理跨省(市)遷移申請的,應完成當期全部申報并結清已申報稅款后,辦理有關跨省(市)遷移手續。
(三)納稅人應自原主管稅務機關注銷其稅務登記或開具《清稅證明》之日起30日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四)新設立的一照一碼戶在工商部門辦理完變更登記后,應及時到遷入地稅務機關辦理有關涉稅事宜。
三、業務銜接
(一)納稅申報及稅款征收
跨省(市)遷移的納稅人,遷出前應完成全部納稅申報事項,并結清已申報的應納稅款及滯納金、罰款和各類查補稅款,遷出后發生的相關退、補稅款,一律由遷入地稅務機關完成。
(二)稅收優惠政策
納稅人跨省(市)遷移后,除區域優惠政策外,其原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延續執行。遷出地稅務機關在征管系統內取消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操作,收回納稅人遷移前稅務機關送達的有關備案、審批文書,歸入納稅人檔案一并移交遷入地稅務機關,遷入地稅務機關據此在征管系統內重新流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備案、審批文書,不得要求納稅人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三)相關資格資質
1.遷入地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由遷出地稅務機關認定的納稅信用等級資質予以認可。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后,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延續登記。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有未抵扣進項稅額的,遷出地稅務機關應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核實企業的發票繳銷、補錄情況。
3.使用“稅庫銀”電子繳稅方式的納稅人,應與遷出地稅務機關終止“實時繳稅協議”,在遷入地稅務機關重新簽訂“實時繳稅協議”。
(四)稅控機具
1.納稅人使用的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專用設備(包括金稅盤、稅控盤、報稅盤)交由遷出地稅務機關注銷收回,納稅人在遷入地重新購置專用設備。
2.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納稅人遷出前應抄報當期開票數據,報送相關資料并辦理稅控收款機注銷核準(收回稅控卡、用戶卡)。
(五)發票及各類證件
1.納稅人跨省(市)遷移,遷出前應向遷出地稅務機關申請繳銷其全部結存空白發票(包括各類稅控系統中的電子發票)及發票領購簿。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后取得的原納稅人識別號發票需辦理換票手續后,再進行申報抵扣。
3.其他有關證件應由遷出地稅務機關收繳或由納稅人交遷入地稅務機關據以辦理相關手續。
(六)核定征收
實行定率征收的納稅人,遷入地稅務機關原則上繼續按照遷出地稅務機關核定內容執行,如需要調整,應重新制作相關核定文書。如符合有關規定需實行查賬征收的,遷入地稅務機關可以改為查賬征收方式,并書面通知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