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發〔2015〕161號-關于京津冀范圍內納稅人辦理跨省(市)遷移有關問題的通(2)
實行定額征收的納稅人辦理跨省(市)遷移時,遷出地稅務機關取消其核定征收信息,由遷入地稅務機關確定具體征收方式。
(七)檔案資料移交
納稅人辦理跨省(市)遷移,遷出地稅務機關應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移交納稅人的納稅檔案,并填制《移交納稅登記戶資料清單》(詳見附件1)。
納稅人憑以下資料辦理遷移手續: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尚有未抵扣進項稅額的,應提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遷入地稅務機關據此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初始化處理。
2.提供加蓋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公章的、遷出前清稅處理完畢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
遷出地稅務機關已對檔案進行數字化處理的,可以移交加蓋稅務機關公章的數字圖像影印件。京津冀內網信息交換平臺搭建完成后,跨省遷移電子檔案資料可利用內網信息交換平臺進行數據交換。
遷出地稅務機關應負責移交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封存并加蓋封存章后,通過交換或其他方式隨同檔案資料一并送往遷入地稅務機關,并填寫《稅源戶移交簽收單》(詳見附件2)。遷入地稅務機關查收后,應將《稅源戶移交簽收單》回執通過紙質或電子郵件方式返回遷出地稅務機關。
遷入地主管稅務機關接到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遞送的《納稅人遷移通知書》(詳見附件3)后,應于當日通過紙質或電子方式回復遷出地稅務機關,并在3日內主動與納稅人取得聯系,敦促納稅人按期辦理稅務登記及納稅申報等相關手續。
四、具體業務操作
(一)遷出地稅務機關業務流程
1.跨省(市)遷移納稅人向遷出地稅務機關填報《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一照一碼戶填制《清稅申報表》),并結清其已申報稅款及滯納金、罰款和各類查補稅款。
2.遷出地稅務機關負責辦理納稅人的結稅清票、收繳證件等相關工作。
3.遷出地稅務機關辦理完上述有關事項后,在征管系統中進行遷出處理,填制《納稅人遷移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由遷出地稅務機關留存,一份送遷入地稅務機關確認,一份交納稅人到遷入地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校驗),并通知納稅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遷入手續。
4.遷出地稅務機關填制《移交納稅登記戶資料清單》和《稅源戶移交簽收單》,并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移交納稅人檔案及其他納稅資料。
(二)遷入地稅務機關業務流程
1.納稅人持《納稅人遷移通知書》、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和其他有關資料等,到遷入地稅務機關稅務登記部門辦理遷入手續。
2.遷入地稅務機關將“稅務檔案”和《移交納稅登記戶資料清單》與《納稅人遷移通知書》等資料核對無誤后,在征管系統中進行稅務登記操作。
3.遷入地稅務機關辦理完畢遷入手續后,填寫《稅源戶移交簽收單》回執回復遷出地稅務機關,并告知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納稅等相關涉稅事宜。
附件:1.移交納稅登記戶資料清單
2.稅源戶移交簽收單
3.納稅人遷移通知書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