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0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季度報告的內容(2)
第七條 如季度財務報告經審計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以下簡稱非標準審計報告),重要提示中應增加下列特別提示:
××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或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監事會對相關事項亦有詳細說明,請投資者注意閱讀。
第八條 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以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聲明:保證季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完整。
第二節 公司基本情況
第九條 公司應采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截至報告期末及報告期公司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包括以下各項:總資產、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每股凈資產、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每股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營業收入、凈利潤、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凈資產收益率、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資產收益率等。同時說明扣除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及其金額和所得稅影響額。
上述會計數據及財務指標應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0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其他有關信息披露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計算填列,涉及股東權益的數據及指標,應采用歸屬于公司普通股股東的股東權益;涉及利潤的數據及指標,應采用歸屬于公司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
第十條 公司應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公司股份變動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表6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0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四十條規定的格式披露報告期末股東總數、前10名流通股股東或前10名無限售條件股東的持股情況、限售股份變動情況。
第三節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第十一條 報告期主要財務報表項目、財務指標發生大幅度變動的,應當說明變動情況及其主要原因。
第十二條 公司應回顧報告期內主營業務的經營情況及年度經營計劃在報告期內的執行情況,分析可能對公司未來經營產生不利影響的重要風險因素及公司經營存在的主要困難,并說明公司擬采取的應對措施。年度經營計劃發生重大變更的,應說明變更的具體原因、變更的內容及對公司年度經營業績可能產生的影響。
如果報告期內公司的無形資產、核心競爭能力、核心技術團隊或關鍵技術人員(非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發生重大變化,公司應加以說明并披露其對公司的影響,可能對公司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還應披露公司擬采取的應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