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0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季度報告的內容(3)
時間:20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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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如在報告期內或持續到報告期內有承諾事項,應說明該承諾事項及其履行情況。如公司或相關義務人不能履行承諾事項,公司應及時披露具體原因及擬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條 在報告期內募集資金或報告期之前募集資金的使用延續到報告期內的,公司應就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加以披露。公司應列表披露報告期內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資金投入、項目進度、預計收益、已產生的收益、項目變更、其他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營運資金的使用、募集資金結余等情況。
第十五條 報告期內發生或將要發生、或以前期間發生但延續到報告期的重大事項,若對本報告期或以后期間的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對投資者決策產生重大影響,應披露該重大事項進展情況,并說明其影響和解決方案。公司已在臨時公告披露過的信息,則可只披露事項概述,并提供臨時報告網站鏈接。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說明本報告期內現金分紅政策的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公司如果預測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累計凈利潤可能為虧損、實現扭虧為盈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大幅度變動,應當予以警示并說明原因。
第三章 附錄
第十八條 公司應編制季度報告的附錄部分。該部分至少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信息披露有關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供比較財務報表。若季度報告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則附錄應披露審計報告正文。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稅務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