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解讀《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3)
由于市場機制缺失,造成企業選擇價格低的事務所,事務所為了維持生存,只能縮減審計程序,降低審計質量。因此,注冊會計師行業具有一定的非市場性,不能完全依靠市場去解決一切問題,僅靠市場不能形成合理價格并維持正常質量,政府應當進行適度干預,特別是要實行最低限價。這種價格干預,完全旨在維護公眾利益和提高經濟運行質量,與壟斷行業出于自身利益制定統一限價有著本質區別。
注冊會計師審計市場是典型的買方市場,會計師事務所在價格談判中往往屬于弱勢一方,不存在著價格過高而損害交易公平性的問題,對于審計收費似應只規定最低限價,而無需規定最高限價。但是,由于現行價格法律體系所提供的價格調節手段種類有限,除市場調節價、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外,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選擇,因此《收費辦法》對強制性審計業務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體現了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特點,突出了最低限價導向。
當然,并非所有的強制性審計業務都存在低價競爭,例如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業務、金融企業相關業務,其競爭秩序相對是比較規范的。對這些業務,政府指導價沒有必要以設定價格低限為目標。
四、《收費辦法》將“保障會計師事務所服務質量”作為首要目標
《收費辦法》在第一條制定宗旨中,將“保障會計師事務所服務質量”放在了首要位置,其后的“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也是從另一個角度來闡述保障質量。因此,制定《收費辦法》的首要訴求是通過對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的規范來確保服務質量,讓價格能夠支撐一定的服務標準,進而對公眾利益提供保護。《收費辦法》各項具體規定充分體現了這一宗旨。
五、明確了核定審計服務平均成本的要素內容
對審計服務收費標準的確定充分考慮了行業特點和要求。《收費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核定審計服務社會平均成本,應以《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定的必要執業程序為依據,并考慮執業責任風險和人員培訓費用等因素。”
《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定的必要執業程序是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最低質量要求。因此,上述規定意味著,制定審計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滿足最低質量標準的需要,與此對應的就是最低收費標準。只有以最低質量標準為依據來核定審計服務社會平均成本,才能確保審計收費能夠滿足基本執業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