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處設立
根據《關于部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行直接登記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業企業外,外國企業在華設立代表處實行直接工商登記。設立外國企業代表處的申辦程序如下:
1、工商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
2、公安局備案、刻制公章
3、企業代碼登記
4、統計登記:
5、外匯許可證
6、銀行開戶
7、國稅登記:國稅局涉外稅務分局
8、地稅登記:地稅局涉外稅務分局
9、海關備案登記
三、注冊代表處所需文件:
1. 外國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申請書(原件)
該申請應該簡要介紹該外國企業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申請書應當簡明扼要,必須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
(1) 該外國企業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
(2) 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
(3) 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
(4) 從事的業務范圍;
(5)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姓名;
(6) 常駐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
(7) 常駐代表機構的注冊地址。
(注:申請書應當使用提出申請的外國企業的信頭紙。)
2. 外國企業的銀行資信證明(原件)
該資信證明是一封簡短的信函,應由外國企業的開戶銀行簽發,簡要介紹該外國企業的資信情況,以及對于該外國公司的資信情況的簡要評價。
3.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命書(原件)
該任命書應當簡明扼要,主要內容為提出申請的外國企業任命何人為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及代表。一般應當打印在申請企業的信頭紙上,并由該外國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負責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