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處設立(2)
時間:2010-12-20?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4.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簡歷、護照的復印件和照片
個人簡歷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國籍等。簡歷應從工作時間開始至今,時間應具有連貫性;另請提供每人6張2寸黑白或彩色照片。
5. 租用辦公室的租約
外國企業在北京設立代表處,必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一份已經簽訂的辦公室租約,有關租賃辦公室的意向書或者購買房產的證明。
6. 公司成立證書或證明
此文件應為公司成立證書或相應文件,其格式和內容因該外國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國家和地區不同而不同。
四、特殊行業審批事項
屬于未取消審批的行業,如金融業、保險業、海運業、海運代理商、航空運、運輸業等,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文件申請批準證書,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請登記 ,其中金融、保險業外國(地區)企業申請設立時還應提交資產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成員名單、董事會決議,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持商務部的批準文件或證件。
1. 交通部 : 外國海運企業、船舶代理企業、多式聯運企業以及其它與航運相關的企業和組織,從事公路運輸業的外國企業和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辦事處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準。
2.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
3. 司法部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司法部批準。
4. 中國人民銀行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外國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商人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匯經紀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資性租賃公司等。
5. 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批準。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1998年中國政府機構改革后,保險業的審批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轉移到新成立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