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程序及稅務處理(2)
來源:京審 作者:稅務師事務所 點擊:
次 時間:2010-06-11 16:14
第一,清算過程中處置一切資產產生的所得均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比如技術轉讓所得,稅法規定轉讓所得500萬元以下的免征企業所得稅,500萬元以上的部分減半征稅,如果在清算過程中涉及技術轉讓轉讓業務是不能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但在清算過程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符合免稅條件的股息、紅利等免稅收入,仍應按稅法規定享受免稅待遇,取得的不征稅收入也不計入清算所得,因為這兩項收入不屬于與資產處置有關的所得。
第二,清算企業在定期減免稅期間發生清算業務也不能享受減免稅待遇,即使是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小型微利企業以及適用過渡優惠稅率的納稅人發生清算業務,計算清算所得稅時也不能適用15%、20%或其他優惠稅率,而應一律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三,清算企業在清算前,因購買國產設備應享受的抵免稅額或購買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抵免稅額尚未執行到期的,應允許納稅人從清算所得稅額中減去上述應享受的抵免稅額。因為投資抵免稅額不是在清算過程中產生的,而屬于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期間應享受但尚未享受完的稅收優惠,因此應允許其在清算過程中享受。
第四,創業投資企業在清算前,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符合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相關規定的,其投資額70%尚未完全享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應允許創業投資企業將其余額抵扣清算所得。
手機閱讀本文:企業清算程序及稅務處理(2)
- 上一篇:外資企業因搬遷進行稅務清算
- 下一篇:企業清算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