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專項審計的基本方法與要點(2)
2、了解被審計單位成立的時間,以及繳納了哪些社保險種。因為不同的單位參加保險的種類和時間會有不同,例如,由事業單位改制后成立的企業,有的一次性繳納了1992年-2001年養老保險;另有一些企業尚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3、了解企業有無統計部門制發的《勞動情況表》(以下簡稱104報表)。因為被審計單位有可能未填報104表,那么會對其核定某些險種的繳費基數產生影響。例如,企業無104報表,工傷、失業繳費基數有可能是由養老保險基數核定;也可以由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來定。
4、了解被審計單位在上年度減少人員和審計年度內人員增減變化情況。因為在人員工資水平不一致的情況下,上年度減少人員和審計年度內人員的增減均會對平均繳費基數產生影響,直接影響審計結果。例如,企業在審計年度內年平均新增10 人平均基數為1500元/人,企業減少5人平均基數為3444元/人,如不做人員及工資總額的增減變動,企業會出現多交或少交社會保險情況。
5、被審計單位的職工中是否有關系在外單位人員、內退人員、離崗人員、保留人事關系不發工資人員、出國人員、新參加保險人員或實習生等。因為準確區分上述人員可以確保應參保人員數量的正確性。
6、企業工資的核算情況,有無人員臺帳、單獨保存的工資表、企業發放的過節費、獎金、加班費、住房補貼、通信工具補貼、住宅電話補助、誤餐補助等。只有核實清楚上述事項,才可以保證審計出的人均月繳費基數的正確性。
(二)關于繳費基數的審核
匯總審計年度上一年的工資總額,這是單位及個人按規定比例計算繳納保險費的重要依據在進行此項審核時,需要考慮哪些項目應進入工資總額,哪些項目不進入工資總額。在這里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在統計工資總額時,不管事業單位的是預算內資金,還是預算外資金;不管企業記入的是工資科目,還是其他科目,只要符合工資統計指標的規定,就應統計在工資總額中。
國家統計局(國統辦字[1999]106號)文件中規定,“單位以各種名義發放的現金和實物,只要屬于勞動報酬性質并且現行統計制度未明確規定不計入工資的都應作為工資統計”。
例如:以現金發放的防暑降溫費;發放的通訊補助;以及實行車改的企業,發放給個人的汽車費;有施工項目的企業,發放的現場補助;以及單位發放給每個職工的煤火費等。
2、不進入工資總額的如:A)計劃生育獨身子女費;B)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C)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D)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例如:雇傭保安公司的保安,保潔公司的保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