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三大分類和年檢出具審計報告特殊規定
(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28號
自2003年7月1日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營業稅納稅方法不再由稅務機關進行界定。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根據總機構業務性質和自身的實際情況按照 本通告稅收政策規定自行確定營業稅納稅方法,并按規定申報納稅。對納稅人自行確定納稅方法有誤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收法律規定進行調整。
各類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按照規定進行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具體的納稅方法分為四類:
1、據實申報納稅。 從事商務、法律、稅務、會計、審計等各類咨詢服務性業務的代表機構,必須建立健全會計帳簿,正確計算收入,據實申報納稅。
2、經費換算收入。 從事貿易(包括自營貿易和代理貿易)、廣告、旅游等各類服務性代表機構,統一采取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的方法確定收入,計算納稅。
3、據實申報納稅和非應稅結合。 除上述兩類以外的代表機構,應根據其從事應稅業務活動實際取得的收入(包括由其總機構統一收取的),據實申報納稅。凡當年度沒有取得應稅業務收入的,可在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申報其年度業務活動情況。
4、免稅。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京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非應稅業務活動的,可由代表機構(或其總機構、上級部門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原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下發的對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設立的代表機構的免稅批復仍然有效。
(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收入額和所得額的確定
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居間介紹、代理等服務取得的傭金、回扣、手續費和報酬,其應繳納的營業稅,按收入額計算,稅率為5%;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 30%,地方所得稅的稅率為3%,其應納稅所得額,可根據情況分別適用按實申報,核定收入額或所得額,以及以其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額等三種方法進行計算:
1、按實申報
常駐代表機構如果能夠提供所簽訂合同、傭金率等全部資料、憑證,并且設有帳冊,進行財務收支和成本費用核算,其中,境外費用支出部分還能夠提供當地注冊會計師證明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按實申報收入額和所得額,計算應稅額。
2、核定收入額或所得額
常駐代表機構如僅能提供在中國境內從事居間介紹、代理等服務簽訂的全部合同資料,在合同中載明傭金金額的,可以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算納稅;在合同中沒有載 明傭金金額或者屬于同一常駐代表機構的多項業務合同,其中只有一部分合同載明傭金金額,而不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文件和正確申報收入額的;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的 成本、費用憑證,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可以核定其收入額或所得額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