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三大分類和年檢出具審計報告特殊規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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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1-03-31 09:51
對收入額的核定:以介紹商品成交額的3%(傭金率)核定為傭金收入(業務收入),對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常駐代表機構,按合同協議成交額的15%為業務收入額。
對所得額的核定:以常駐代表機構的業務收入額的10%(核定利潤率)為應納稅所得額。
常駐代表機構能夠提供有關憑證、資料,如接受委托業務的委托協議書或其他相當的證明文件,證明其在一項代理業務中,有一部分業務是由其總機構在中國境外進行的,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按其收入額的50%核定為應在中國納稅的收入額,再按核定利潤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3、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額
從1998年4月1日起,常駐代表機構購置固定資產(如房屋、汽車、計算機等)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可以 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代表機構費用支出換算收入計稅。若代表機構所發生的上述費用支出數額較大,代表機構一次性作為費用換算收入納稅有困難的,如代表機構能 夠設置、保存完整的帳冊、憑證,能夠準確核算并記錄上述費用的攤銷情況以備稅務機關核查的,對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可按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 的同類固定資產的最短折舊年限,不留殘值,平均攤入代表機構經費換算收入計算納稅;對裝修費支出,可按5年平均攤入代表機構經費換算收入計算納稅。代表機 構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可不計入代表機構用以換算收入計稅的經費支出額。
計算公式如下:
本期經費支出額
收入額 = ————————————————―――――――――
1-核定利潤率10%-營業稅稅率5%
營業稅 = 收入額 ´ 營業稅稅率5%
應納所得稅稅額 = 收入額 ´ (核定利潤率)10%
所得稅 = 應納稅所得額 ´ 33%
(三)三類代表處2011年檢都要由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根據北京市工商局規定,今年代表處年檢變化很大,需提供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并電子版上傳網站,詳情請咨詢:010-82620337。代表處年檢具體為:
根據《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凡201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所屬分局登記注冊,領取《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的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及2011年1月1日至2月28日由外省市遷入本市且經市局及各分局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均須在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受年度檢驗(以下簡稱年檢)或申請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年報)。逾期未接受年檢或辦理年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