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處免稅如何辦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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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1-03-07 11:21
8、外國承包商在我國設立的代表機構,僅為本公司承包工程項目從事投標、聯絡、市場調研、準備性等活動,如公司的承包工程項目收入已按我國現有稅法及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進行了征稅處理的,可不再對代表機構進行征稅、代表機構應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及申報表、稅單等資料。
9、外國投資公司在我國設立的代表機構,為本公司在我國尋找合資或合作項目所從事各項聯絡、中介、咨詢等工作,可界定為非應稅業務活動、代表機構須提供其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合資或合作公司的章程及合同等資料。但是,外國投資公司在我國設立的代表機構,如果為其他公司在我國尋找合作項目所從事各項聯絡、中介、咨詢等工作,或者其本公司合資式合作投資項目確定后,繼續為這些合資式合作項目提供各項服務、構成了為他公司提供服務、根據國稅發[1996]165號文件規定,應界定為應稅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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