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代表處需關注的稅收政策變化
隨著近兩年我國稅收政策的更新和較大幅度的調整,特別是非居民稅收征管逐步走上規范軌道,我國針對外企代表處的稅收管理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專家表示,與過去相比,針對外企代表處的納稅申報時限、征稅方式和免稅管理等方面都有很大區別。代表處財務人員主動學習研究稅法,掌握稅法新舊變化,積極準確申報納稅,是代表處降低自身稅務風險的最有效途徑。
外企代表處涉稅政策全面調整
外企代表處又稱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處。我國對代表處的設立沒有注冊資本要求,設立申請手續簡便,且營運成本較低,因此一些規模較大、行事審慎的外國企業在進入中國前,往往選擇設立代表機構的形式,以作為其在華投資和體驗中國市場的第一步。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截至目前,外國企業在我國設立的代表處數量已超過10萬家,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廣東、浙江、福建等中心城市和沿海地區。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外企代表處只能代表外國企業從事外國企業經營業務范圍內的聯絡、產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活動,而不能從事直接的經營活動。但現實中,有不少代表處從事著事實上的經營活動。
專家介紹,作為外國企業派駐的在華聯絡機構,外企代表處是非居民企業的典型表現形式之一,它具有隱蔽性、流動性、復雜性的特點。加之以往稅務部門對其不夠重視,造成這一類稅源數量大但稅額不大,稅收流失比較嚴重。比如,一些代表處經常會把往來資金做得非常小,導致稅務部門收不到多少營業稅。再如,一些代表處從事著事實上的經營活動而并不主動申報經營所得,導致企業所得稅的大量流失。
自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首次提出“非居民”稅收概念開始,在其后的兩年半時間里,有關部門相繼出臺的與非居民有關的稅收法律、法規、政策超過了30項,我國非居民稅收政策體系逐步得到了建立和完善。相應地,與外企代表處有關的稅收管理也發生了重大變化。
自去年下半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結合《企業所得稅法》、《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最新規定,相繼發布《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關于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10〕290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10〕18號)和《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這一系列新政策(以下簡稱“新政策”)對外企代表處的稅收管理,從稅率、申報到征稅方式和減免稅管理等各個方面,都進行了全面的調整和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