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代表處需關注的稅收政策變化(3)
過去,對于代表機構的征稅方法采取的是按不同經營性質分別規定不同的征稅方法。即對從事商務、法律、稅務、會計、審計等各類咨詢服務性的代表機構,要求必須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正確計算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納稅;對從事各項代理、貿易等各類服務性代表機構,統一采取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的辦法確定收入,并據以征稅;對除上述兩類以外從事應稅業務的代表機構,要求其根據從事經營活動實際取得的業務收入按期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凡當年度內沒有取得業務收入的,要求其在年度終了后的1個月內,申報年度經營情況。
新政策改變了上述規定,明確稅務部門應根據代表機構的財務核算水平采取不同的征稅方法。即要求所有代表機構都應當力爭做到財務核算健全,準確核算收入和所得,據實進行納稅申報;對于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的方式或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方式,并據以征稅。無論實行的是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還是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方式,其中的核定利潤率應不低于15%,而以前是10%。具體來說,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咨詢勞務的核定利潤率為15%~30%,從事管理服務的核定利潤率為30%~50%,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以外經營活動的核定利潤率不低于15%。
稅務專家解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機構,如能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申請調整為據實申報方式。由于核定的利潤率提高,新政策會對部分代表機構的稅負產生一定影響。對代表機構而言,如果實際利潤水平與核定利潤率差距較大,可以考慮建立健全會計核算,爭取實行據實征收;如果還有差距,則可以考慮將代表處轉型升級為外商投資企業。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鑒于外企代表處與其境外總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代表機構無論是財務核算健全實行據實申報的,還是財務核算不健全實行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或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方式申報的,均應嚴格執行獨立交易原則,根據代表機構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準確核算應歸屬于自身的收入、成本、費用、經費支出額以及應納稅所得額。否則,稅務機關將有權根據相關規定進行特別納稅調整。
外企代表處免稅管理更加嚴格
新政策明確廢止了過去一些文件中關于代表機構免稅或不予征稅的規定,并規定各地稅務機關不再受理審批代表處企業所得稅免稅申請,還要求對過去已核準免稅的代表處進行清理。也就是對于國稅發〔2010〕18號文件發布之前已經核準免稅的代表處,應該重新評估其是否仍然符合稅收協定中規定的免稅條件。如果符合,則應盡早到稅務機關遞交免稅申請。否則,代表處需按照實際利潤據實申報或者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