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代表處謹防政策變動帶來的稅務風險(2)
無論免稅與否都需按季度申報納稅
根據新政策規定,從今年1月1日起,所有代表機構都應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并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增值稅。
專家提醒,外企代表處在理解和掌握這一納稅申報新規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代表機構應當自領取工商登記證件(或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等有關資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就其歸屬所得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就其應稅收入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
第二,無論是否享受稅收協定的待遇,只要是按照有關規定設置賬簿的代表機構,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能準確核算收入和成本費用,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都應該遵循新政策的時限規定,即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還應當自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增值稅納稅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三,當代表機構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者駐地期屆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代表機構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進行稅收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務部門有關人士介紹,由于代表處在辦理注銷前需要向工商部門提供由稅務、銀行、海關等部門出具的稅務、債務和其他有關事宜清理完結的證明,程序和手續相對復雜,所以不少代表機構駐地期限屆滿或提前終止業務活動前都不愿申請注銷登記,從而逃避納稅和債務償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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