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代表處延期所應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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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1-03-10 13:31
1 、首席代表簽字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表》(原件);
2 、房屋產權證和租賃合同 (復印件)
3 、原登記證(原件)。
4、代表處年度工作情況小結 (原件)
5、駐在證明、指定辦公場所批復(復印件)
6、組織機構代碼正副本、IC卡(原件)
7、國、地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8、首席代表護照(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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