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權轉讓的稅收征管應注意兩點(2)
時間:201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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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絡
為了讓您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小編為您舉例說明:
張三投資A企業100萬元,取得A公司的100%的股權。二年后,張三將股份轉讓給關聯人李四,轉讓價格仍為100萬元,轉讓之時,A公司的凈資產為150萬元。則按照國稅函〔2009〕285號,對于平價或低價轉讓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部門可參照投資企業的凈資產核定轉讓價格,即轉讓價格應不低于轉讓時A公司的凈資產,即轉讓價格應不低于150萬元,則張三應交納個人所得稅(150-100)*20%=10萬元。如轉讓給李四后,A公司分配股利50萬元,則李四還需要交納紅利個人所得稅:50*20%=10萬元。以上合計交納個人所得稅為20萬元。
為規避這一政策規定,建議在轉讓個人股權時,應采取先分配后轉讓的策略,仍以上例說明:
在張三準備轉讓A公司股權時,可先考慮讓A公司分配股利50萬元,張三取得股利應交納個人所得稅:50*20%=10萬元,分配股利后A公司的凈資產降至100萬元,這時候張三再轉讓股權,則符合國稅函〔2009〕285號的規定,轉讓價格等于凈資產的份額,無需再補交稅款。這時候,本次轉讓行為加股利分配只需交納個人所得稅10萬元,比上例減少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