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解讀一(3)
需要強調的是,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并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股東(發起人)要按照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股東(發起人)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股東(發起人)沒有按約定繳付出資,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應先繳足出資。因此,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發起人)在認繳出資時要充分考慮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資能力,理性地作出認繳承諾,并踐諾守信。
三、兼顧釋放住所(經營場所)資源和改進社會管理的需要,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
企業住所登記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業法定的送達地和確定企業司法和行政管轄地,而經營場所是企業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所在地。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投資熱情的高漲,住所(經營場所)資源日益成為投資創業的制約因素之一。《方案》提出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自行或者授權下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意在破解現階段制約投資創業的住所(經營場所)資源瓶頸,同時兼顧社會管理、城市管理的特殊性。
現實中,很多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初創企業、新業態等,對住所(經營場所)的要求實際上很低。由各地根據本地區的實際,簡化登記手續,放寬住所(經營場所)條件,有利于釋放場地資源,方便市場主體準入,鼓勵和加快社會投資。同時,由于中國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各地在社會管理、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對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不能“一刀切”,作出統一規定,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既方便注冊、又要保障社會經濟生活規范有序的原則,作出具體規定。
在住所(經營場所)規范管理方面,需進一步落實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協同監管責任。住所的規范管理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管理問題,涉及多個職能部門。一方面,市場主體要求放寬住所登記條件,根據其生產經營情況自主選擇住所;另一方面,出于社會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場所都可以注冊為住所,例如注冊登記的住所是違章建筑或危險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問題和嚴重的安全隱患;注冊登記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可能擾亂鄰里生活,造成民事糾紛。在現行的工商登記制度下,規劃、環保、消防、衛生、建筑質量等許多管理功能被融入到市場主體的住所登記監管中,客觀上導致各職能部門職責不清,監管真空的現象時有發生。制度設計的矛盾導致辦公場地資源不能在市場經濟中合理有效配置,降低了市場準入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