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2)
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現 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 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注冊資本 認繳登記制問題,另行研究決定。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已經實行申報(認繳)出資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鼓勵、引導、支持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實施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積極研究探索新型市場主體的工商登記。
(二) 改革年度檢驗驗照制度。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 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公司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 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 罰,并將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信息通報公安、財政、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對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 示系統上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企業在三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三 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
改革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建立符合個體工商戶特點的年度報告制度。
探索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
(三) 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條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 的規定和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場主體準入,又有效保障經濟社會秩序的原則,可以自行或者授權下級人民政府作出具體規定。
(四) 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建立適應互聯網環境下的工商登記數字證書管理系統,積極推行全國統一標準規范的電子營業執照,為電子政務和電子商 務提供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服務保障。電子營業執照載有工商登記信息,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進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 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規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