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3)
三、嚴格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依法維護市場秩序
(一) 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企業法人國家信息資源庫為基礎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支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監管等信息;企業按照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個體工商 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和獲得資質資格的許可信息可以按照規定在系統上公示。公示內容作為相關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加強公示系統 管理,建立服務保障機制,為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方便快捷服務。
(二)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將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 報告、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等的市場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進一步推進“黑名單”管理應 用,完善以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限制為主要內容的失信懲戒機制。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 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償保障機制,將違反認繳義務、有欺詐和違 規行為的境外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列入“重點監控名單”,并嚴格審查或限制其未來可能采取的各種方式的對華投資。
(三)強化司法救濟和刑事 懲治。明確政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監督管理的行政職責,區分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的界限。尊重市場主體民事權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 材料實行形式審查。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 事審判職能,依法審理股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經濟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 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對犯罪行為的懲治、威懾作用,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履行職責,依 法懲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
(四)發揮社會組織的監督自律作用。擴大行業協會參與度,發揮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監督、約束 和職業道德建設等作用,引導市場主體履行出資義務和社會責任。積極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強化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監督。支持 行業協會、仲裁機構等組織通過調解、仲裁、裁決等方式解決市場主體之間的爭議。積極培育、鼓勵發展社會信用評價機構,支持開展信用評級,提供客觀、公正的 企業資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