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北京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的八大問題
一、補繳上年度的所得稅
補繳上年度的所得稅屬于“稅前不予扣除項目:各種所得稅款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款”。
按會計制度的規定,補繳上年度的所得稅,應調整上年度的所得稅費用;可實際工作中,12月份的會計報表可能在1月10日已報給了稅務局,稅法規定匯算清繳在年終后4個月內進行,也未明確重新報送經調整后的會計報表,況且賬務處理已到了本年的3、4月份,企業不習慣重新編一份上年度調表不調賬的會計報表,而且多數人還是認同“賬表一致”,除非事務所審計出具審計報告,調表不調賬;但所得稅匯算清繳以及稅務審核并不出具經審核的上年度會計報表,因此,補繳及應退所得稅往往是在本年進行賬務處理。
企業常見的幾種不當處理方法:
1、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年末轉入了本年利潤,而在稅前利潤(利潤總額)中也將其做了扣除;
2、記入營業外支出,同樣的是在稅前扣除;
3.直接記入所得稅科目,雖沒在稅前扣除,但所得稅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稅費用。
意見:匯算后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期末轉入本年利潤,在下一年度的匯算清繳時,不作為稅前扣除項目,這樣會造成“納稅調整前所得”與企業的利潤表的“利潤總額”不完全一致;如果為了兩者一致,則先做費用扣除,然后再作為其他納稅調增項目填報也可,或者按會計制度規定,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直接計入未分配利潤科目。
請注意:資產負債表與利潤表的勾稽會不一致,要與利潤分配表結合才能勾稽一致。
二、上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審批后可作為下一年度留抵
上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在納稅申報表中可作為上期多繳的所得額,或者作為已預交的所得稅額抵減。
多繳的企業所得稅,同樣要調整上年度的所得稅費用,賬務處理方面與補繳類似;如果上年度的多繳的所得稅金額,在所得稅科目已進行了處理,僅反映在“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的借方,則不影響到本年度的所得稅科目,以及利潤分配科目。
如果多繳的所得稅,未申請留抵或退稅,賬務處理則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同樣不得稅前列支。
三、上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是否要進行會計處理
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予以扣除。
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在收益、費用和損失的確認、計量標準與企業所得稅法規的規定上存在差異。對于因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就收益、費用和損失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的確認、計量標準與稅法不一致的,不得調整會計賬簿記錄和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金額。企業在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時,應在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計算的利潤總額(即利潤表中的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或減去)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與稅法規定就某項收益、費用或損失確認和計量等的差異后,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