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北京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的八大問題(2)
因此,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調整事項,一般是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的,但也發現有些企業進行了所得稅審核后,對于納稅調整事項在下年度作了賬務處理,下年度做匯算清繳時又要做納稅調整。
四、是否調整下年度報表的期初數
由于會計制度對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會計差錯更正等規定中,都提到要調整下年度報表的期初數;會計差錯更正的會計處理,區分重大差錯和非重大差錯兩種處理方法。一般的會計差錯(非重大差錯)僅調整發現當期相關項目。
對于所得稅審核來說,只對所得稅納稅調整,一般不對報表進行調整,因此下一年度也不需要調整期初數,如應交所得稅科目,在下年度進行賬務處理即可,一般金額并不大,按非重大差錯處理,同樣不需要調整報表期初數。
五、有扣除限額的費用扣除
由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是一種標準,依據標準計算出來的金額是準予扣除限額的概念,不是必須扣除的金額。如果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高于準予扣除限額,按限額扣除;低于準予扣除限額,按實際核算金額扣除。
固定資產折舊、職工福利費、壞賬準備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企業會計處理中的主要錯誤是,賬務上未進行處理,而在納稅申報中作了納稅調減;按稅法規定,一些廣告費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年度進行扣除的,這部分則可作為以后年度的納稅調減。
六、有關開辦費的問題
新會計制度、新會計準則,以及稅法對開辦費的規定不同,實際中帶來了混亂。
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籌建期,是指從企業籌建之日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
會計規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實務中可以這樣理解:對于小型商貿企業,一般認為不存在開辦期的問題,從取得營業執照起開始建賬,相關的房租,辦證費等,都作為當期的費用進行會計處理。
如果是對開辦費在開業年度一次進入費用,則當年要按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增,在以后年度作為納稅調減。但是以后年度可能會出現會計崗位更換或其他原因,不一定能做到納稅調減,而且每年都必須提供納稅調減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