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北京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的八大問題(3)
所以,對于眾多的私營企業,仍按稅法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更方便些。
七、財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
依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主要的內容:正常的管理損失,不需報批,如固定資產變賣損失,不需報批,但提前報廢需要報批。人為損失,財產永久性實質損害,政府搬遷損失,經報稅務局批準后可稅前扣除。
債權重組形成的壞賬,單筆金額不大,收款的費用可能大于應收款本身的,由中介出具報告,稅務局可以批準(操作時可和其他財產損失中介審核報告一起申報)。財產損失的申報期限為年度終了后的15天內,一年只能申報一次,所以應及時申報,當年的損失只能在當年申報。
八、預提費用的期末余額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提取準備金或其他預提方式發生的費用余額均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計提準備金(除壞賬準備金外)及預提的其他費用的余額不得在稅前列支,企業應在納稅申報時作納稅調整,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般來說,福利費、工會經費、壞賬準備、銀行貸款利息等可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計提,并按規定可在稅前扣除(要符合相關的比例及條件)。其他的如應付工資,嚴格來說,應是按借方發生額(即實發數)來進行扣除,但實務中如果企業是實行下發工資制度,本年同樣有貸方余額,同樣可不做納稅調整,其他的如水電費,房租等一般也可按同樣的原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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