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提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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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3-03-05 16:04
D.其他資產損失
其他資產損失包括出售捆綁(打包)資產損失、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損失、因刑事案件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兩年以上仍未追回而發生的損失等。
(3)清單申報扣除資產損失的報送要求
A.采取電子申報(經CA認證)方式的企業清單申報扣除資產損失的報送要求
對采取電子申報(含IC卡和網上申報,下同)并經CA認證的企業,在申報系統中填寫《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扣除情況表》(以下簡稱《清單申報表》),上傳確認后即為已申報成功。
因經CA認證的電子申報具有法律效力且可以在系統中查詢,因此不需再向稅務機關報送紙質《清單申報表》。
B.采取電子申報(未經CA認證)方式的企業清單申報扣除資產損失的報送要求
對采取電子申報但未經CA認證的企業,在申報系統中填寫《清單申報表》,上傳確認后,仍需向主管征收所報送紙質《清單申報表》(一式兩份)。受理人員受理后,在《清單申報表》“接收人”處簽字后,將其中一份返還申報企業,作為稅務機關已受理的憑據。
C.采取紙質申報方式的企業清單申報扣除資產損失的報送要求
采用紙質申報的企業,向主管征收所報送紙質《清單申報表》(一式兩份)。受理人員受理后,在《清單申報表》“接收人”處簽字后,將其中一份返還申報企業,作為稅務機關已受理的憑據。
(4)專項申報扣除資產損失的報送要求
采取電子申報方式的企業和采取紙質申報方式的企業應向主管征收所報送紙質《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扣除情況表》(以下簡稱《專項申報表》)、《申請報告》、《提交資料清單》和損失證據資料等資料。受理人員受理后,在《專項申報表》“接收人”處簽字后,將其中一份返還申報企業,作為稅務機關已受理的憑據。
3.享受稅收優惠審批(備案)事項
登陸北京市海淀區國家稅務局網站“通知通告”欄“關于受理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的通知”進行學習閱讀。
4.境外所得稅抵免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1號)規定報送相關資料。
(二)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鑒證業務報告
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鑒證業務報告的公告》(公告[2012]2號,以下簡稱2號公告)的規定,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發生的2號公告規定的事項的,應出具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鑒證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