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明細表》附表一(1)的填報說明 (2)
5、第13至16行:填報“視同銷售的收入”。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提供勞務的行為。第13行數據填列附表三第2行第3列。
(1)第14行“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或《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填報不具有商業實質或交換涉及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金額。
(2)第15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金額。
6、第16行“其他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稅收規定的上述貨物、財產、勞務之外的其他視同銷售收入金額。
7、第17至26行“營業外收入”:填報在“營業外收入”會計科目核算的與其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并據此填報主表第11行。
(1)第18行“固定資產盤盈”: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在資產清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盤盈數額。
(2)第19行“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填報納稅人因處置固定資產而取得的凈收益。不包括納稅人在主營業務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銷售固定資產類商品。
(3)第20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填報納稅人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易行為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其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的;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實現的與收到補價相對應的收益額,在本行填列。
(4)第21行“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填報納稅人因處置無形資產而取得的凈收益。
(5)第22行“罰款收入”:填報納稅人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取得的罰款收入。
(6)第23行“債務重組收益”: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納稅人,填報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
(7)第24行“政府補助收入”:填報納稅人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實行會計制度下補貼收入核算的內容。
(8)第25行“捐贈收入”:填報納稅人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9)第26行“其他”:填報納稅人在“營業外收入”會計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舉的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