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填報要領和解讀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是稅收政策的表格化,只有認真分析了解申報表的內容及填報方法,才能真正做好匯算清繳。本文就每一個申報表的主要內容、相互關系和重點,以及相關的政策進行解析,藉此幫助納稅人掌握匯算清繳的要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本表也稱主表,是在納稅人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減納稅調整額后計算出“納稅調整后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并據此計算年度應納稅額。因此,本表包括利潤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和附列資料四個部分。表間項目內容按照所得額調整、稅款計算、應補(退)稅款計算過程設計,邏輯關系簡單,易于理解填報。
第一部分“利潤總額計算”中的項目,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口徑計算填報。實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其數據直接取自損益表;實行其他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納稅人,與本表不一致的項目,按照其利潤表項目進行分析填報。這部分要求納稅企業先按照會計核算結果填報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費用及利潤情況,體現了間接法設計表格的思路。如果企業沒有嚴格按照會計制度核算,則要先按照執行相應的會計制度要求,調整為正確的核算結果后再填報。
第二部分“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中的項目,主要為納稅調整項目和彌補虧損情況。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稅法與會計的差異,要在會計利潤總額基礎上通過“納稅調整增加額”和“納稅調整減少額”欄次反映。其中需要說明的是,所得稅法優惠政策中的對所得額的優惠要作為納稅調減項目直接從利潤中調減,且單獨在主表中反映。也就是說,調減這些優惠項目后可以出現負數結果,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利潤來彌補這部分虧損。但第21行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只能是在所有調減項目調減后有正數余額時才予以抵扣,且不能出現負數結果。
此外,新申報表要求境內有虧損(包括有以前本年度虧損)而境內沒有所得可供彌補的情況下,境外所得應彌補境內虧損。因此,在納稅調整中已經通過第15行“減:納稅調整減少額”調減的境外所得,要通過第22行“加: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欄次重新加入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部份“應納稅額計算”中的項目,主要是在計算年度應納稅款基礎上,減除稅收優惠政策中的減免稅額、抵免稅額和已經預繳的稅款(包括分支機構按規定預繳的稅款和子公司在所在地按規定預繳的稅款),得出“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同時,考慮有些企業有境外所得,按照居民企業全部所得在境內納稅的規定,境外所得需要在境內繳納所得稅,但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收允許按規定抵免,抵免限額不得超過境外所得按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款。此項內容在第31行“加: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和第32行“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調整反映。
- 上一篇:《收入明細表》附表一(1)的填報說明
- 下一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表編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