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二(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明細表》填報說明(2)
來源:未知 作者:京審 點擊:
次 時間:2014-02-14 16:07
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1年第25號公告,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無論是正常損失還是非正常損失,均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才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可到《申報及備案要求――資產損失》專欄中查詢資產損失相關政策規定。
12.第11行“不準扣除的支出總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不允許稅前扣除的支出總額,包括納稅人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13.第14行“準予扣除的支出總額”:金額等于第1-11行。
四、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1行=本表第2行至10行合計。
2.第14行=本表第1-11行。
(二)表間關系
1.第2至9行合計=主表第2行。
2.第10行=主表第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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