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協助催促企業參加2013年外匯年檢的通知
來源:網絡 作者:網絡 點擊:
次 時間:2013-06-21 13:57
知識
問:2012年成立的外資企業需要參加外匯年檢嗎?工商年檢是否要做?
答:2012年(去年)12月31日這前拿到營業執照的,在北京注冊成立的外資(外國)企業:包括:外商獨資、外商合資、外商合作公司,全部要憑北京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外匯審計報告,進行外匯年檢。也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代為年檢。
各會計師事務所:
根據《商務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統計局 外匯局關于開展2013年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的通知》(商資函〔2013〕84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2013年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將于2013年6月30日結束。為使企業能夠按時參加外匯年檢,并且不影響企業后續的正常外匯業務的開展,請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協助我管理部做好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再次通知如下:
一、我管理部已將截至2013年6月5日尚未參加2013年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的企業名單(見附件一)發給你們,請各事務所及時為貴所客戶上傳年檢數據,并告知企業如未按規定參加外匯年檢,外匯局將暫停其辦理后續業務的資格,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對違規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負責人分別予以相應處罰。
二、事務所在為企業提交年檢信息時需要注意如下幾點問題:
(一)由于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權益確認表的期初、期末與資產負債表的相應欄位剛好相反,部分事務所填報時仍誤將數據填反,導致期初與期末數據錯誤;
(二)外方權益確認表中“外方投資者實際出資額”與“外方實到注冊資本”有時會遇到與系統數據不一致情況,主要由三方面原因構成:
1、企業增、減資未及時到外匯局辦理信息登記變更。事務所應在備注中寫明原因,并告知企業及時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信息變更;
2、資本金賬戶已入賬,但銀行未及時在直投系統備案,或銀行已備案但企業沒有在2012年完成驗資。事務所可在備注中寫明原因后提交年檢信息;
3、企業記賬采用的折算率與系統內采用的折算率不同導致的差異。事務所在確認折算率差異在合理范圍后可在備注中寫明原因后提交年檢信息。
(三)外方權益確認表中“未分配利潤”、“已分配但尚未匯出的外方股利”與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已分配但尚未匯出的外方股利”的比例與外方注冊資本占比不一致,主要是由于企業中方股東利潤分配與外方股東利潤分配時間或股利支付時間不一致造成,事務所提交時應在備注中簡述分配情況,不得無說明強行提交。
(四)外方權益確認表中“本年度已匯出外方利潤金額” 與系統數據不一致,主要有兩方面原因:
1、匯出行未及時在直投系統操作利潤購付匯備案,或已將股利在境內以人民幣的形式支付給外方股東。事務所應與企業溝通,確認具體后在備注中寫明原因;
2、外方權益確認表中“本年度已匯出外方利潤金額”應填寫本年度扣除應代扣代繳稅款,實際支付給境外投資者的完稅后股利,部分會計師在填寫此項時誤填為稅前金額。
(五)會計師在為投資性公司所投資子公司填寫外方權益確認表中“已分配但尚未匯出的外方股利”和“本年度已匯出外方利潤金額”時要“遵循避免數據重復統計”的原則,即如果此部分數據已編入投資性公司報表中,其子公司外方權益確認中填寫為零;如果沒有編入投資性公司報表,其子公司外方權益確認表中按實際情況填寫。
三、請通知投資性企業和投資性企業投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按下列要求參加年檢:
(一)僅由投資性企業出資設立的或投資性企業與境內機構合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投資性企業代為集中參檢。鼓勵投資性企業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并根據合并會計報表委托事務所上報年檢信息。未納入投資性企業合并會計報表編制范疇的外商投資企業,需將經審計的2012年度外方權益確認表、2012年度審計報告及其所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提交給投資性企業,由投資性企業(本轄區注冊)將上述資料及匯總表(見附件二)一并報我管理部。
(二)投資性企業和境外投資者合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年檢方式與普通外商投資企業相同。
四、事務所為企業提交年檢信息后請及時關注企業年檢狀態。截至目前仍有394家企業年檢數據有問題被退回(見附件三),沒有修改或說明情況,如果發現年檢信息被退回,請按照退回原因查找問題,并將修改后的信息重新提交,重新提交數據請在6月30日之前完成。
附件二:投資性公司所投資子公司情況匯總表.xls
附件一:未參檢企業名單.xls
附件三:年檢被退回企業名單.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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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年檢審計資料清單
外匯年檢審計
外匯年檢審計收費標準
問:2012年成立的外資企業需要參加外匯年檢嗎?工商年檢是否要做?
答:2012年(去年)12月31日這前拿到營業執照的,在北京注冊成立的外資(外國)企業:包括:外商獨資、外商合資、外商合作公司,全部要憑北京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外匯審計報告,進行外匯年檢。也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代為年檢。
根據北京市工商管理局規定:2012年(去年)成立的外資企業不用做工商年檢,但一定要做外匯年檢。
如有疑問,可咨詢外管局推薦的北京京審會計師事務,我們免費為您做外匯年檢。
李老師 010-82672400
關于協助催促企業參加2013年外匯年檢的通知
各會計師事務所:
根據《商務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統計局 外匯局關于開展2013年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的通知》(商資函〔2013〕84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2013年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將于2013年6月30日結束。為使企業能夠按時參加外匯年檢,并且不影響企業后續的正常外匯業務的開展,請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協助我管理部做好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再次通知如下:
一、我管理部已將截至2013年6月5日尚未參加2013年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的企業名單(見附件一)發給你們,請各事務所及時為貴所客戶上傳年檢數據,并告知企業如未按規定參加外匯年檢,外匯局將暫停其辦理后續業務的資格,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對違規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負責人分別予以相應處罰。
二、事務所在為企業提交年檢信息時需要注意如下幾點問題:
(一)由于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權益確認表的期初、期末與資產負債表的相應欄位剛好相反,部分事務所填報時仍誤將數據填反,導致期初與期末數據錯誤;
(二)外方權益確認表中“外方投資者實際出資額”與“外方實到注冊資本”有時會遇到與系統數據不一致情況,主要由三方面原因構成:
1、企業增、減資未及時到外匯局辦理信息登記變更。事務所應在備注中寫明原因,并告知企業及時到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信息變更;
2、資本金賬戶已入賬,但銀行未及時在直投系統備案,或銀行已備案但企業沒有在2012年完成驗資。事務所可在備注中寫明原因后提交年檢信息;
3、企業記賬采用的折算率與系統內采用的折算率不同導致的差異。事務所在確認折算率差異在合理范圍后可在備注中寫明原因后提交年檢信息。
(三)外方權益確認表中“未分配利潤”、“已分配但尚未匯出的外方股利”與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已分配但尚未匯出的外方股利”的比例與外方注冊資本占比不一致,主要是由于企業中方股東利潤分配與外方股東利潤分配時間或股利支付時間不一致造成,事務所提交時應在備注中簡述分配情況,不得無說明強行提交。
(四)外方權益確認表中“本年度已匯出外方利潤金額” 與系統數據不一致,主要有兩方面原因:
1、匯出行未及時在直投系統操作利潤購付匯備案,或已將股利在境內以人民幣的形式支付給外方股東。事務所應與企業溝通,確認具體后在備注中寫明原因;
2、外方權益確認表中“本年度已匯出外方利潤金額”應填寫本年度扣除應代扣代繳稅款,實際支付給境外投資者的完稅后股利,部分會計師在填寫此項時誤填為稅前金額。
(五)會計師在為投資性公司所投資子公司填寫外方權益確認表中“已分配但尚未匯出的外方股利”和“本年度已匯出外方利潤金額”時要“遵循避免數據重復統計”的原則,即如果此部分數據已編入投資性公司報表中,其子公司外方權益確認中填寫為零;如果沒有編入投資性公司報表,其子公司外方權益確認表中按實際情況填寫。
三、請通知投資性企業和投資性企業投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按下列要求參加年檢:
(一)僅由投資性企業出資設立的或投資性企業與境內機構合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投資性企業代為集中參檢。鼓勵投資性企業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并根據合并會計報表委托事務所上報年檢信息。未納入投資性企業合并會計報表編制范疇的外商投資企業,需將經審計的2012年度外方權益確認表、2012年度審計報告及其所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提交給投資性企業,由投資性企業(本轄區注冊)將上述資料及匯總表(見附件二)一并報我管理部。
(二)投資性企業和境外投資者合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年檢方式與普通外商投資企業相同。
四、事務所為企業提交年檢信息后請及時關注企業年檢狀態。截至目前仍有394家企業年檢數據有問題被退回(見附件三),沒有修改或說明情況,如果發現年檢信息被退回,請按照退回原因查找問題,并將修改后的信息重新提交,重新提交數據請在6月30日之前完成。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
資本項目管理處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附件:資本項目管理處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附件二:投資性公司所投資子公司情況匯總表.xls
附件一:未參檢企業名單.xls
附件三:年檢被退回企業名單.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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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成立的外資企業用做外匯年檢?工商年檢要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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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年檢須知及溫馨提示
外匯年檢審計資料清單
外匯年檢審計
外匯年檢審計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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