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填報說明A107040(4)
時間: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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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行“1.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的填寫本行。
第15.2行“2.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不符合定期減免稅條件或享受定期減免稅期滿后,只享受15%稅率優惠的,填寫本行。
13.第16行“(十)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享受“二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填報《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第41行的金額。
14.第17行“(十一)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等規定,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A100000表第23行乘以15%的積。
15.第18行“(十二)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規定,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16.第19行“(十三)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規定,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17.第20行“(十四)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享受“二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軟件企業,填報《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第41行的金額。
18.第21行“(十五)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等規定,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A100000表第23行乘以15%的積。
19.第22行“(十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企業”: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等規定,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表A100000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20.第23行“(十七)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1〕81號)等規定,符合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本行填報根據A100000表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免征企業所得稅金額。
21.第24行“(十八)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2號)、《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4號)等規定,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設在贛州市的鼓勵類產業的內資和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2.第25行“(十九)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困難地區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5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公布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1〕60號)等規定,對新疆困難地區新辦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享受“二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本行填報根據A100000表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