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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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 中央組織部 民政部等十二部委
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
民發〔2012〕1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紀委、組織部、農委(農工部、農辦)、文明辦、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農業廳(局)、人口計生委、信訪局(辦):
村級民主監督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內容,也是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04〕17號)下發以來,全國各地農村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日益規范,村務管理的監督制約機制不斷完善,為保障村民的民主權利,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奠定了堅實基礎。但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發生深刻變化,有的地方出現了民主監督流于形式、村干部用錢用權行為不夠規范甚至引發貪污腐敗等損害農民利益的問題,影響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順利推進。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一步完善農村基層群眾自治機制,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加強和創新農村基層社會管理,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保障農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為落腳點,著力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等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規范民主評議制度,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推動鄉村治理機制不斷完善,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堅持黨的領導,進一步健全村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堅持加強制度建設,保障農民群眾依法依章行使民主監督權利;堅持村民的主體地位,實現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堅持因地制宜,推動村級民主監督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目標任務。建立健全村務監督機構,普遍開展民主評議、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逐步建立起責權明晰、銜接配套、運轉有效的村級民主監督機制。到2020年,實現村級民主監督制度完善、監督形式豐富、民主評議有效、經濟責任審計規范的目標,切實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二、建立健全村務監督機構
(一)加快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應當建立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等制度的落實。村務監督機構成員由三至五人組成,其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較高的群眾威望。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具有被推選為村務監督機構成員的資格。鼓勵群團組織負責人、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通過民主推選兼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村會計(村報賬員)、村文書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