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3)
(三)嚴肅民主評議結果的運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變更、撤銷民主評議結果,評議結果要與評議對象的使用和補貼待遇等直接掛鉤。涉及村民或村集體利益的民主評議獎懲辦法,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其他評議對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一年內不得參與村內相關工作。村務監督機構應當監督評議對象按照民主評議意見制定整改措施,幫助評議對象改進工作。對村務監督機構成員落實整改措施的情況,由村黨組織負責監督。
四、進一步做好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一)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和主體。行使村集體及村民委員會財務審批權的人員,參與村級經濟活動決策的村民委員會成員,都要接受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村民對村集體經濟管理、處置有異議的,也可以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委托專業審計機構實施。實行村級會計委托代理的地方,根據實際情況,由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對鄉鎮代理服務中心進行審計。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集體的債權債務、政府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的款物使用等,應當納入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本村集體經濟活動和集體財務往來的實際情況討論決定。當年進行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應當在選舉前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二)規范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審計機構應當召開主要審計工作人員,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機構成員代表參加的會議,安排審計工作的有關事項,并向全體村民公布審計方案。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應當及時安排審計,并有提出要求的村民推選出的代表參加。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要廣泛聽取村民意見,吸納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民代表等參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登記參加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名單公布10日前公布。因辭職、罷免、職務終止等原因任期未滿離任的,審計結果在離任后一個月內公布。村民對審計結果有異議的,應當通過村務監督機構要求審計單位作出解釋說明。經濟責任審計的報告和結果應當報送鄉鎮黨委、政府備案。
(三)嚴肅審計責任追究。審計工作結束時,審計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全面、客觀確定經濟審計責任,提出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的意見和建議。對審計對象存在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依據審計決定,村務監督機構對有侵占集體資產、資金和資源等情況的,要責令有關人員如數退賠;對審計機構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研究改進措施。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問題,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因任期屆滿、罷免、職務終止等原因離任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未經審計,不得解除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