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3)
時間:20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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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投資者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應當保證其提交的開戶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直接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也可以委托證券公司代為辦理。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遵循方便投資者和優化配置賬戶資源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代理開立證券賬戶,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取得開戶代理資格。
證券公司代理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對投資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其他開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并應當妥善保管相關開戶資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不得將本人的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業務規則,對開戶代理機構開立證券賬戶的活動進行監督。開戶代理機構違反業務規則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業務規則暫停、取消其開戶代理資格,并提請中國證監會按照相關規定采取暫停或撤銷其相關證券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并處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或證券從業資格等處罰措施。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掌握其客戶的資料及資信狀況,并對其客戶證券賬戶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證券公司發現其客戶在證券賬戶使用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處理,并及時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涉及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證券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的,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由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在證券賬戶開立和使用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依法對違規證券賬戶采取限制使用、注銷等處置措施。
第四章 證券的登記
第二十六條 上市證券的發行人,應當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其所發行證券的登記業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與委托其辦理證券登記業務的證券發行人簽訂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制定并公布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的范本。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政府債券主管部門的要求辦理上市政府債券的登記業務。
第二十七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證券賬戶的記錄,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辦理證券持有人名冊的登記。
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