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4)
時間:20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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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證券公開發行后,證券發行人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交已發行證券的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據此辦理證券持有人名冊的初始登記。
證券發行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交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承擔由于證券發行人原因導致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有誤而產生的損失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條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交易的交收結果辦理證券持有人名冊的變更登記。
證券以協議轉讓、繼承、捐贈、強制執行、行政劃撥等方式轉讓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業務規則變更相關證券賬戶的余額,并相應辦理證券持有人名冊的變更登記。
證券因質押、鎖定、凍結等原因導致其持有人權利受到限制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證券持有人名冊上加以標記。
第三十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或者毀損。
第三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和協議定期向證券發行人發送其證券持有人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證券發行人申請辦理權益分派等代理服務的,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和協議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交有關資料并支付款項。
證券發行人未及時履行上述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推遲或不予辦理,證券發行人應當及時發布公告說明有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證券發行人或者其清算組等終止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協議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依法向其交付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登記資料。
第五章 證券的托管和存管
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應當委托證券公司托管其持有的證券,證券公司應當將其自有證券和所托管的客戶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存管,但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公司設立客戶證券總賬和自有證券總賬,用以統計證券公司交存的客戶證券和自有證券。
證券公司應當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維護其客戶及自有證券賬戶,但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交易、托管與結算協議。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制定和公布證券交易、托管與結算協議中與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必備條款。必備條款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證券公司根據客戶的委托,按照證券交易規則提出交易申報,根據成交結果完成其與客戶的證券和資金的交收,并承擔相應的交收責任;客戶應當同意集中交易結束后
證券發行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交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承擔由于證券發行人原因導致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有誤而產生的損失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條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交易的交收結果辦理證券持有人名冊的變更登記。
證券以協議轉讓、繼承、捐贈、強制執行、行政劃撥等方式轉讓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業務規則變更相關證券賬戶的余額,并相應辦理證券持有人名冊的變更登記。
證券因質押、鎖定、凍結等原因導致其持有人權利受到限制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證券持有人名冊上加以標記。
第三十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或者毀損。
第三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和協議定期向證券發行人發送其證券持有人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證券發行人申請辦理權益分派等代理服務的,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和協議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交有關資料并支付款項。
證券發行人未及時履行上述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推遲或不予辦理,證券發行人應當及時發布公告說明有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證券發行人或者其清算組等終止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協議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依法向其交付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登記資料。
第五章 證券的托管和存管
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應當委托證券公司托管其持有的證券,證券公司應當將其自有證券和所托管的客戶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存管,但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公司設立客戶證券總賬和自有證券總賬,用以統計證券公司交存的客戶證券和自有證券。
證券公司應當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維護其客戶及自有證券賬戶,但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交易、托管與結算協議。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制定和公布證券交易、托管與結算協議中與證券登記結算業務有關的必備條款。必備條款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證券公司根據客戶的委托,按照證券交易規則提出交易申報,根據成交結果完成其與客戶的證券和資金的交收,并承擔相應的交收責任;客戶應當同意集中交易結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