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5)
時間:20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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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證券公司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其證券賬戶與證券公司證券交收賬戶之間的證券劃付;
(二)實行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投資者和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交用于回購的質押券。投資者和證券公司之間債權債務關系不影響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對證券公司提交的質押券行使質押權;
(三)客戶出現資金交收違約時,證券公司可以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客戶凈買入證券劃付到其證券處置賬戶內,并要求客戶在約定期限內補足資金。客戶出現證券交收違約時,證券公司可以將相當于證券交收違約金額的資金暫不劃付給該客戶。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其與客戶之間建立、變更和終止證券托管關系的事項報送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上述事項加以記錄。
第三十八條 客戶要求證券公司將其持有證券轉由其他證券公司托管的,相關證券公司應當依據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關業務規則予以辦理,不得拒絕,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托管的證券的安全,禁止挪用、盜賣。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存管的證券的安全,禁止挪用、盜賣。
第四十條 證券的質押、鎖定、凍結或扣劃,由托管證券的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參與證券和資金的集中清算交收,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取得結算參與人資格,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簽訂結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沒有取得結算參與人資格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結算參與人簽訂委托結算協議,委托結算參與人代其進行證券和資金的集中清算交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制定并公布結算協議和委托結算協議范本。
第四十二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結算銀行,辦理資金劃付業務。
結算銀行的條件,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制定。
第四十三條 證券和資金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原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責辦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與結算參與人之間的集中清算交收;結算參與人負責辦理結算參與人與客戶之間的清算交收。
第四十四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證券集中交收賬戶和資金集中交收賬戶,用以辦理與結算參與人的證券和資金的集中清算交收。
(二)實行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投資者和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交用于回購的質押券。投資者和證券公司之間債權債務關系不影響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對證券公司提交的質押券行使質押權;
(三)客戶出現資金交收違約時,證券公司可以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將客戶凈買入證券劃付到其證券處置賬戶內,并要求客戶在約定期限內補足資金。客戶出現證券交收違約時,證券公司可以將相當于證券交收違約金額的資金暫不劃付給該客戶。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其與客戶之間建立、變更和終止證券托管關系的事項報送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對上述事項加以記錄。
第三十八條 客戶要求證券公司將其持有證券轉由其他證券公司托管的,相關證券公司應當依據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關業務規則予以辦理,不得拒絕,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托管的證券的安全,禁止挪用、盜賣。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存管的證券的安全,禁止挪用、盜賣。
第四十條 證券的質押、鎖定、凍結或扣劃,由托管證券的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參與證券和資金的集中清算交收,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取得結算參與人資格,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簽訂結算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沒有取得結算參與人資格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結算參與人簽訂委托結算協議,委托結算參與人代其進行證券和資金的集中清算交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制定并公布結算協議和委托結算協議范本。
第四十二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結算銀行,辦理資金劃付業務。
結算銀行的條件,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制定。
第四十三條 證券和資金結算實行分級結算原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責辦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與結算參與人之間的集中清算交收;結算參與人負責辦理結算參與人與客戶之間的清算交收。
第四十四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證券集中交收賬戶和資金集中交收賬戶,用以辦理與結算參與人的證券和資金的集中清算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