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4)
時間:20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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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第二十九條對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保薦機構應當結合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對其進行審慎核查,對發行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
保薦機構所作的判斷與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復核,并可聘請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第三十條對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專業意見支持的內容,保薦機構應當獲得充分的盡職調查證據,在對各種證據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對發行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并有充分理由確信所作的判斷與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的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第三十一條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發行證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發行保薦書、保薦代表人專項授權書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發行保薦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痦椪f明本次發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和程序;(二)逐項說明本次發行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并載明得出每項結論的查證過程及事實依據;(三)發行人存在的主要風險;(四)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五)保薦機構內部審核程序簡介及內核意見;(六)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七)相關承諾事項;(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證券上市,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薦書以及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上市保薦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痦椪f明本次證券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條件;(二)對發行人證券上市后持續督導工作的具體安排;(三)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四)相關承諾事項;(五)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在發行保薦書和上市保薦書中,保薦機構應當就下列事項做出承諾:
?。ㄒ唬┯谐浞掷碛纱_信發行人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證券發行上市的相關規定;(二)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三)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中表達意見的依據充分合理;(四)有充分理由確信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與證券服務機構發表的意見不存在實質性差異;(五)保證所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及本保薦機構的相關人員已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了盡職調查、審慎核查;(六)保證保薦書、與履行保薦職責有關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七)保證對發行人提供的專業服務和出具的專業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規范;(八)自愿接受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辦法采取的監管措施;(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保薦機構提交發行保薦書后,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審核,并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意見進行答復;(二)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涉及本次證券發行上市的特定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或者核查;(三)指定保薦代表人與中國證監會職能部門進行專業溝通,保薦代表人在發行審核委員會會議上接受委員質詢;(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條保薦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的具體情況,確定證券發行上市后持續督導的內容,督導發行人履行有關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信守承諾和信息披露等義務,審閱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擔下列工作:
?。ㄒ唬┒綄Оl行人有效執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發行人資源的制度;(二)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發行人利益的內控制度;(三)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并完善保障關聯交易公允性和合規性的制度,并對關聯交易發表意見;(四)持續關注發行人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投資項目的實施等承諾事項;(五)持續關注發行人為他人提供擔保等事項,并發表意見;(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規定及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