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5)
時間:20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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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第三十六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主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1個完整會計年度。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3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期內保薦機構應當自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披露跟蹤報告,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所涉及的事項,進行分析并發表獨立意見。發行人臨時報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資金、關聯交易、委托理財、為他人提供擔保等重大事項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臨時報告披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分析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發表獨立意見。
持續督導的期間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
保薦機構在履行保薦職責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持續督導期屆滿而免除或者終止。
第四章保薦業務規程
第三十八條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薦工作的內部控制體系,切實保證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保薦代表人、項目協辦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勤勉盡責,嚴格控制風險,提高保薦業務整體質量。
第三十九條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發行上市的盡職調查制度、輔導制度、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內部核查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上市后的持續督導制度。
第四十條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對保薦代表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的持續培訓制度。
第四十一條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的保薦工作底稿。
保薦代表人必須為其具體負責的每一項目建立盡職調查工作日志,作為保薦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檔備查;保薦機構應當定期對盡職調查工作日志進行檢查。
保薦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整個保薦工作的全過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條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負責監督、執行保薦業務各項制度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合計超過7%,或者發行人持有、控制保薦機構的股份超過7%的,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時,應聯合1家無關聯保薦機構共同履行保薦職責,且該無關聯保薦機構為第一保薦機構。
第四十四條刊登證券發行募集文件前終止保薦協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原因。
第四十五條刊登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續督導工作結束,保薦機構和發行人不得終止保薦協議,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發行人因再次申請發行證券另行聘請保薦機構、保薦機構被中國證監會撤銷保薦機構資格的,應當終止保薦協議。
終止保薦協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
第四十六條持續督導期間,保薦機構被撤銷保薦機構資格的,發行人應當在1個月內另行聘請保薦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另行聘請的,中國證監會可以為其指定保薦機構。
第四十七條另行聘請的保薦機構應當完成原保薦機構未完成的持續督導工作。
因原保薦機構被撤銷保薦機構資格而另行聘請保薦機構的,另行聘請的保薦機構持續督導的時間不得少于1個完整的會計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