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8)
時間:20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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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第六十九條保薦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情節嚴重的,對其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一)在與保薦工作相關文件上簽字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但未參加盡職調查工作,或者盡職調查工作不徹底、不充分,明顯不符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二)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四)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文件;(五)參與組織編制的與保薦工作相關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十條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因保薦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處于立案調查期間的,中國證監會暫不受理該保薦機構的推薦;暫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第七十一條發行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
(一)證券發行募集文件等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二)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即虧損;(三)持續督導期間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十二條發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根據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3個月到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
(一)證券上市當年累計50%以上募集資金的用途與承諾不符;(二)公開發行證券并在主板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累計50%以上資產或者主營業務發生重組;(五)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之日起12個月內累計50%以上資產或者主營業務發生重組,且未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披露;(六)實際盈利低于盈利預測達20%以上;(七)關聯交易顯失公允或者程序違規,涉及金額較大;(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發行人資源,涉及金額較大;(九)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涉及金額較大;(十)違規購買或出售資產、借款、委托資產管理等,涉及金額較大;(十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占發行人利益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十二)違反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信息披露等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條保薦代表人被暫不受理具體負責的推薦或者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已受理的該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推薦的項目,保薦機構應當撤回推薦;情節嚴重的,責令保薦機構就各項保薦業務制度限期整改,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銷其保薦機構資格。
第七十四條保薦機構、保薦業務負責人或者內核負責人在1個自然年度內被采取本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監管措施累計5次以上,中國證監會可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
保薦代表人在2個自然年度內被采取本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監管措施累計2次以上,中國證監會可6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第七十五條對中國證監會采取的監管措施,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提出申辯的,如有充分證據證明下列事實且理由成立,中國證監會予以采納:
(一)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故意隱瞞重大事實,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二)發行人已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做出特別提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三)發行人因不可抗力致使業績、募集資金運用等出現異常或者未能履行承諾;(四)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持續督導期間故意違法違規,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主動予以揭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五)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