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規范期貨公司業務操作,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于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
第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認真審核投資者的開戶申請資料,全面履行測試、評估職責,嚴格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第二章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標準操作要求
第一節 可用資金要求
第四條 期貨公司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前一交易日日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第五條 投資者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以期貨公司收取的保證金標準作為計算依據。
第二節 知識測試要求
第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測試投資者是否具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必備的知識水平。
第七條 自然人投資者及一般法人投資者的指定下單人、結算單確認人、資金調撥人等應當參加測試,不得由他人替代。
第八條 公司市場開發人員不得兼任開戶知識測試人員。
第九條 期貨公司和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證券公司)應當根據交易所統一編制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測試試卷及答案通過交易所系統統一下發至期貨公司。
交易所定期或者不定期更新測試試卷,期貨公司和證券公司應當使用更新后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
第十條 測試完成后,開戶知識測試人員對試卷進行評分。負責測試的開戶人員和投資者應當在測試試卷上簽字。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不得為評分低于80分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者的培訓和指導,并在開戶前對投資者進行股指期貨基礎知識測試。對于未能通過測試的投資者,期貨公司可以在繼續培訓后再組織其參加測試。
第三節 交易經歷要求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為自然人投資者和一般法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具備股指期貨仿真交易經歷或者商品期貨交易經歷。
第十四條 投資者股指期貨仿真交易經歷是指以該投資者身份參與股指期貨仿真交易,且至前一交易日日終具有至少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成交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