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2)
期貨公司從交易所查詢投資者仿真交易數據,并根據查詢結果對客戶的仿真交易經歷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 投資者商品期貨交易經歷應當以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商品期貨交易結算單作為證明,且具有至少10筆以上的成交記錄。
第四節 一般法人及特殊法人投資者的特殊要求
第十六條 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凈資產應當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最近12個月內的資產負債表作為凈資產證明。
第十七條 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的,應當具備符合企業實際的,與參與股指期貨相關的決策機制和操作流程,并提供加蓋公章的證明文件。決策機制應包括決策的主體與決策程序,操作流程應明確業務環節、崗位職責以及相應的制衡機制。
第十八條 特殊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應當提供相關監管機構、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
第五節 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不得為證券、期貨市場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投資者開戶。
第三章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操作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的實施辦法,對自然人投資者的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和誠信狀況等方面進行適當性綜合評估,評估其是否適合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期貨公司應當根據綜合評估情況填寫《股指期貨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表》(模版附后),公司負責人或者授權人員、業務部門負責人、期貨公司開戶經辦人、客戶開發責任人和投資者應當在綜合評估表上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一條 綜合評估滿分為100分,其中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誠信狀況的分值上限分別為15分、20分、50分、15分。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不得為綜合評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資者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要求投資者對綜合評估各項標準提供證明材料。未能提供證明材料的項目評分為零。
第二節 基本情況評估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基本情況包括年齡與學歷兩個方面,評估分值上限分別為10分與5分,兩項評分后相加為投資者基本情況得分。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實名制開戶的要求核實投資者身份,驗證投資者年齡。投資者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
第二十六條 投資者提供的學歷或者學位證明應當為畢業證書或者學位證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