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2)
上市公司應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年報披露前30日內、業績預告和業績快報披露前10日內以及其他重大事項披露期間等敏感期內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進行自查。如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年報披露前30日內、業績預告和業績快報披露前10日內以及其他重大事項披露期間等敏感期內買賣公司股票的,公司應于年報披露后十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送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內幕信息知情人違規買賣股票的具體情況,公司責任追究情況和已采取的措施。
七、上市公司股東、交易對手方對公司或置入資產2011年度業績曾作出承諾的,董事會應關注業績承諾的實現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對此出具專項審核意見的,公司應在披露年報的同時在本所網站披露該專項審核意見。
公司或相關資產2011年業績未達到承諾的,公司在審議通過本次年報的董事會中應對公司或相關資產的實際盈利數與承諾數據的差異情況進行單獨審議,詳細說明差異情況及上市公司已或擬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關股東、交易對手方履行承諾。
上市公司應當清理首次公開發行以來,公司大股東曾提出但尚未完成并持續到報告期內的各項承諾事項,根據《年報準則》的要求,在2011年年報中進行披露。大股東曾提出的承諾確已無法實施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督促大股東提出新的承諾或補償方案。
八、在本所上市的“上證公司治理板塊”樣本公司、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及金融類公司,應在2011年年報披露的同時,按照本所發布的相關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董事會對公司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報告(以下簡稱“內控報告”)。本所鼓勵擬申請加入“上證公司治理板塊”等其他上市公司披露內控報告。
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除應披露內控報告外,還應披露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本所鼓勵內控報告試點等上市公司披露內控報告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本所其他上市公司也應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等相關要求,做好公司內部控制的評價工作,為2012年全面實施內部控制評價和審計做好充分準備,并在2011年年報“董事會報告”中披露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九、在本所上市的“上證公司治理板塊”樣本公司、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及金融類公司,應在2011年年報披露的同時披露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報告(以下簡稱“社會責任報告”)。本所鼓勵其他有條件的上市公司在2011年年報披露的同時披露社會責任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