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3)
公司披露內控報告、社會責任報告的,董事會應分別單獨進行審議。
公司的內控報告、社會責任報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應在本所網站以單獨報告的形式披露。
十、上市公司應按照《關于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若干規定的決定》(中國證監會令[2008]57號)的規定,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41號的要求,披露公司利潤分配情況。
2011年度盈利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潤為正,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審議通過本次年報的董事會決議公告中說明原因,并說明未分配利潤的用途和使用計劃。
十一、注冊會計師在為上市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工作中,應當根據《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的規定,對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資金的情況出具專項說明。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在本所網站披露該專項說明。
存在大股東及其附屬企業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本次年度報告全文的“重要事項”部分的“關聯債權債務往來”中,增加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發生時間、占用金額、發生原因、償還金額、期末余額、預計償還方式、清償時間、責任人和董事會擬定的解決措施。
十二、上市公司在報告期內發生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違反相關規定買賣公司股票,或發生其他涉嫌違規買賣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將收回涉嫌違規所得收益的,應當在本次年報全文的“重要事項”中披露董事會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時間、金額。
十三、上市公司在報告期內做出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應根據《年報準則》的要求在年度報告中進行說明,并在報送年度報告的同時向本所提交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意見的書面報告,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對上述變更、更正的有關說明。會計師事務所的說明應當包括:上述變更、更正的原因;具體的會計處理;如涉及追溯調整的,對以往各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金額;如涉及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是否就相關事項與前任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必要的溝通等。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度報告中因重大會計差錯更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數據進行追溯調整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在年度報告披露之前或于年度報告披露同時以臨時公告的形式披露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情況,以及董事會對有關責任人采取的問責措施及處理結果。
十四、上市公司2011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包括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和非無保留意見),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第六章的規定向本所提交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