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報告工作的通知(4)
上市公司2011年度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公司應當自披露2011年年度報告之日起,至所涉及事項解決或2012年半年度報告披露之日止,每半個月披露一次風險提示公告,公告中應明確說明公司近期經營狀況及所涉及事項的解決情況。
十五、發行可轉換債券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第六章的要求,在年度報告中增加披露相關內容。
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公司,還應當執行中國證監會制定的特殊行業或業務信息披露特別規定。
十六、上市公司處于保薦機構或財務顧問持續督導期間的,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及本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的要求,在年報披露后按規定的期限向本所提交保薦機構持續督導工作報告或財務顧問持續督導意見,并在本所網站披露。
十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認真完成其年度述職報告,對其年度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和說明。獨立董事年度述職報告應在公司年報披露的同時在本所網站單獨披露。
十八、上市公司應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后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年度報告的編制工作,并且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后兩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送以下文件:
(一)公司出具的文件
1、經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公司蓋章的2011年年度報告全文;
2、2011年年度報告摘要;
3、董事會決議公告;
4、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如適用);
5、社會責任報告(如適用);
6、董事會對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專項說明(如適用);
7、董事會關于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如適用);
8、 董事會關于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更、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說明(如適用);
9、獨立董事對公司對外擔保情況的專項說明;
10、獨立董事對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意見(如適用);
11、獨立董事年度述職報告;
12、監事會決議公告;
13、監事會對董事會關于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專項說明的意見(如適用);
14、監事會關于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更、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說明(如適用)。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文件
1、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公司2011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2、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資金情況的專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