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機構征稅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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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1-03-08 09:51
1、按其申報實際收入額和所得額計算征稅。凡代表機構能夠提供簽訂的合同、傭金率等全部資料、憑證,并且建立帳冊,進行財務收支和成本費用核算,其中,境外費用支出部分還能提供當地注冊會計師證明的,經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查同意的。
2、核定其收入額或所得額計算征稅。代表機構如果僅能提供在中國境內從事居間介紹、代理等服務簽訂全部合同資料,但合同中沒有載明傭金金額(或者屬于同一代表機構的多項業務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載明傭金金額,一部分合同沒有載明傭金金額),不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文件和正確申報收入額的;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經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查同意的。
3、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法確定其收入額并據以征收營業稅。對于從事本指南第一題列舉業務活動的代表機構,凡屬于以下情形之一者:
(1)代表機構未能提供有效的合同、協定等憑證資料,正確區分其應稅應稅業務活動和不征稅業務活動。
(2)代表機構經常與其總機構共同向客戶提供各項服務,未能提供有效資料、憑證,正確劃分代表機構與總機構應分享的收入額。
(3)代表機構發生其他未能正確申報收入額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