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處納稅收入的確定
1.自營貿易免稅
常駐代表機構僅為其總機構從事自營貿易進行聯絡洽談,搜集商情資料等準備性、輔助性活動,由總機構與中國境內企業直接簽定商品貿易合同,并且能夠提供總機構與中國境內制造廠家簽定的購買商品合同以及總機構將商品銷售給中國境內企業的發貨票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其取得的商品進銷差價收入及其他收入可免予征稅。
2.總機構與代表處共同從事一項代理業務,應納稅所得的確定常駐代表機構能夠提供有關資料、憑證,證明其在一項代理業務中,有一部分業務是由其總機構在中國境外進行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暫按其收入的50%核定在中國應申報納稅的金額。
3.廣告代理業務的特殊規定
從事廣告代理的常駐代表機構從事代理業務,如果合同、協議中沒有明確規定服務費金額,納稅人又不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文件證明其實際取得的數額,可暫按合同、協議的成交額的15%作為該代表機構應取得的收入額。
應列入代表機構經費的各項費用
1.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
(1)工資、薪金、津貼、福利費
(2)物品采購費
(3)通訊費
(4)差旅費
(5)房租外資網
(6)設備租賃費
(7)交通費
(8)交際費
注:屬于在中國境外的經費支出部分,應提供總機構和注冊會計師的簽字證明文件。
2.駐華機構為總機構墊付的如下費用:
(1)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
(2)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在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
(3)總機構來華人員訪問聘請的翻譯費用;
(4)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而由代表處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
(5)總機構代表團來華進行以商務洽談或簽定合同為目的的訪問,
由代表機構代墊的各項費用。
3.代表機構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得沖減經費支出額。
準予扣除的各項費用支出
1.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居間介紹等業務所取得的回扣收入,如果合同中載明該項收入是由常駐代表機構與中國國內企業分別收取的,并且能夠提供有關單據、憑證,其支付給中國國內企業的回扣收入,可準其在計算交納所得稅前列支。
2.常駐代表機構為總機構代墊的下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