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決策的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
一、投資方主體的選擇
外商投資企業組建之時,投資方主體的選擇至關重要,因為雖然兩稅合并以后,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但是對于不同的投資主體,其在股東(或投資者)分取股息紅利時所征收的稅率是不同的,一般外國企業投資者要征10%所得稅,香港企業投資所得稅征收稅率為5%,外國個人稅率則是0%.同時,針對投資者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同投資主體的稅率差異也很大,一般外國企業征收的所得稅稅率為10%,香港企業為5%,外國個人則是20%(但大多數雙邊協定按10%),同時不少歐盟國家與中國的雙邊稅收協定,如中德雙邊協定,都規定了特許權使用費的中國稅收在國外的抵免規定,很多國家在中國交10%的所得稅,可以在本國抵免15%.由此可見,國家對不同投資方主體組織形式的選擇采用了不同的稅收政策,在全球一體化的今天,完全可以便利地通過在國外、香港等地建立不同組織形式的投資企業來組建外商投資企業,從而利用國家對投資方稅收優惠政策來節省投資人稅負,進而調動投資方的積極性。
二、被投資客體的選擇
1、并購或投資虧損企業
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此,預測盈利的外商投資可以選擇那些在一年中嚴重虧損或連續幾年不曾盈利、已擁有相當數量虧損的企業作為兼并對象和目標公司,以虧損企業的賬面虧損,沖抵盈利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充分利用盈虧互抵減少納稅的優惠政策,使兼并企業所得稅稅負減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被兼并企業兼并后繼續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不得用兼并企業的所得彌補;被兼并企業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可由兼并企業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因此,在企業兼并的稅收籌劃中,取消被兼并企業的獨立納稅人資格,可以適用彌補虧損的政策,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實際操作中,外商可以通過收購相同或類似行業虧損外商公司的股權,注入盈利項目,充分享受未彌補虧損帶來的稅收抵減,并且不受并購的復雜審批及操作手續的限制。
2、投資享有稅收優惠的企業
我國2008年以前的外商投資及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許多減免稅條款,主要以減免稅,如制造型企業“兩免三減半”及低稅率為主,同時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同時原先低稅率的外商投資企業,稅率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25%.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時可以優先考慮收購上述享有優惠措施的企業的股權,以最大限度節省整體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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