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處納稅收入的確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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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1-04-19 11:06
(1)總機構邀請訪問,由常駐代表機構墊付的有關人員費用;
(2)總機構組織的代表團訪華,有常駐代表機構墊付的該代表團人員在華食、宿費用、交通費以及交際應酬費用。但不包括為來華從事商務洽談或簽定合同等代表團所墊付的上述費用;
(3)總機構在華舉辦大型展覽,有代表機構墊付的有關布展費用、樣品的關稅、境內運輸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
(4)總機構組織在華召開與商務洽談或簽定貿易合同無關的研討會,由代表機構墊付的有關會議場地的租金;
(5)總機構為對華銷售某些特殊商品,按我國有關法律規定,需進行注冊登記,而由代表機構代制造商墊付的登記費用及駐華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以外的其他公司墊付的廣告宣傳費,如能提供制造商等償還墊付費用的證明文件,可不作為代表機構的費用;
(6)總機構與中國有關部門簽定合同,因違約而發生的由代表機構墊付的貿易賠款;
(7)總機構為在華提供勞務服務而運進我國境內的工具等,由其駐華機構墊付的在海關交付的押金和保證金。
3.代表機構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款,可不列入經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