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決策的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3)
5、外商合伙企業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包括無限合伙及有限合伙的組織形式,理論上已經有了法律基礎,但是具體操作規范尚未出臺,尚不具可操作性,但是應密切關注,所得稅方面的稅收籌劃應有所為。
四、投資方式的選擇
1、無形資產投資
現階段新所得稅法可以考慮無形資產方面的稅收籌劃,尤其企業本身就可能要購買的無形資產及特許權使用費;因為在許多歐美發達國家本國的稅法中,如為境外子公司提供了一系列無形資產或不同類型的銷售、技術、資源支持。稅法會視同收入在境外交稅,同時中國境內一般也要代扣代繳營業稅及所得稅,而用無形資產投資,即使溢價投出,在投出時一般在國外不征所得稅,且屬出口而無流轉稅,而國內又可以隨著攤銷列支成本,抵減企業所得稅。
2、再投資退稅
新所得稅法對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的再投資退稅基本上已取消,所以分紅再投資基本沒有稅收優惠。但是仍有部分再投資退稅優惠值得關注,如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中補充對西部地區的特殊行業進行再投資退稅,具體規定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3、放棄債權
許多外商投資企業,往往營運資金不夠,長年虧欠母公司或關聯企業款項,而境外公司的這些債權在本國會視同有利息收入要征稅,所以有時候情愿放棄大量債權。這時候,應首先考慮,用債轉增資本,這樣在中國及母公司所在國均沒有所得稅稅負,可以有效地節省企業較大稅收負擔。而實踐中,外商投資企業中債權轉增資本,由于受到外匯管制的限制,貿易項下的債權轉增資本實踐中不易操作,很多企業執行舊會計準則把母公司放棄的債權計入資本公積,同時作為應納稅所得交稅。按新的公司法,該種資本公積不能做任何用途,只能清算時作為清算所得,征20%所得稅。而根據我國新會計準則,外商投資企業如有這種大量債務獲得債權人豁免,應作為營業外收入進入企業未分配利潤,雖然同樣為應納稅所得,但可以進行分配,最多僅交納10%紅利稅。
4、變債權投資為優先股
由于外匯管制,外債受限,且外債利息的列支不能超過一般商業銀行利率。而新公司法規定企業可以不按投資比例分紅,這樣中外合資或合作企業可以通過外方提前收回利潤,或超過投資比例分配利潤來達到實際上是債務融資,但變成分紅的效果,由于利息所得稅一般同分紅均為10%,且有營業稅,且境外一般又要征所得稅。而分紅,在大多數發達歐洲國家,對于滿足條件的居民公司是不再征稅的,如德國,瑞士等。實踐中,中外合資企業這種形式較難批準,而不少中外合作企業,如不牽涉國有資本,就較容易實現這種變相的債務融資。
- 上一篇:代表處納稅收入的確定
- 下一篇:外資代表處最新稅收政策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