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解讀二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解讀二
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和完善信用約束機制的舉措,是《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新亮點和新突破。
一、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推進信息公開和共享
隨著電子技術的迅速發展,國民經濟社會信息化進程不斷被提速,信息化在行政管理、社會管理和企業管理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大數據時代已經到來。而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更是為解決信息“孤島”提供了技術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現代電子技術、網絡技術服務政府管理是新時代提升政府管理效能的有效手段。《方案》提出將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作為“嚴格市場主體監管”的一條重要措施,正是適應了當代經濟社會信息化發展的新趨勢和新要求,也適應了社會公眾對信息公開和信息共享的新期望。這要求我們要轉變監管理念和方式,樹立信用監管、協作化監管、社會化監管理念,實現從依托傳統監管手段向更加注重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約束等監管機制和手段的轉變。
從《方案》規定來看,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包括了兩個方面內容:一是要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在發揮市場機制決定性作用,賦予市場主體更大權利的同時,強化市場主體主動公開相關信息的義務,以盡量減少交易、管理中信息不對稱問題。這樣,在制度層面為信息公開和信息共享提供了法制保障。二是要建設主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這一系統的建立為信息公開和信息共享提供了最便捷的實現途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運行,既立足于對市場主體信息的公示,又由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通過系統向全社會公示,也起到了對主體披露信息的監督。因此,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是落實“寬進嚴格”最為重要的技術措施和保障手段,對于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改革以至于整個工商登記制度的改革來說至關重要。
《方案》明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要以企業法人國家信息資源庫為基礎,按照統一的技術規范和標準,搭建中央和省級兩級信息平臺。并要求加強公示系統管理,建立服務保障機制,為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方便快捷服務。這種規劃,既考慮到了我國國家法人庫建設規劃和建設成果,又充分體現了法人庫是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基礎,還考慮了各個管理部門既統一規范又各司其責,從而這一系統也成為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也必將為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提供重要支撐。
從《方案》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內容規定來看,市場主體登記機關通過系統公示各類市場主體的登記、備案、監管等信息;市場主體通過系統公示其年度報告、股東出資情況、獲得資格資質等信息。系統將通過數據共享,向有關政府部門或國家有關信息系統開放數據接口,各政府管理部門通過系統可以獲取市場主體公示信息,作為其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有效地擴大了市場主體信息的公示范圍,方便了社會各方對市場主體信息的需求和查詢,真正實現了信息資源的社會共享,進而將對市場主體單一部門監管擴大為全社會共同監管。